2.2.1.4 供应商和消费者共创价值
由 superadmin 于 2024/04/07, 12:47 最后修改
供应商和消费者共创价值
组织越来越多地意识到应通过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的积极合作,加上作为相关服务关系一部分的其他组织,共同创造价值。
提供服务的组织称为服务提供者
被提供服务的一方称为服务消费者
◆ 我们要意识到一个问题,创造价值的,并非只有服务提供者,服务消费者在接受服务的同时也成为价值创造者。同样的,增值的也未必只有服务消费者,服务提供者也很可能获得了增值。
◆ 在上一页提及的“单向”思维,实际包含一个从过去到现在,在大多数企业当中仍存在的误区——价值链只为服务消费者增值,对另一端的服务提供者而言不增值。ITIL 4认为,这种误区忽略了“现实中存在的高度复杂和相互依赖的服务关系”。ITIL 4告诉我们“让利益相关方尤其是消费者更多地参与交付过程,提供反馈和新需求,也必然能有效地使服务提供者的服务质量得到提升,甚至更上规模,因此服务提供者也将获得增值”。
◆ 价值的相关概念是二级考点。